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广州省佛山市南海区**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在历城区鲍山办事处中铁十局新东站工地职工宿舍旁小便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被害人孙某某等人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离开,在将其拉拽至5-107宿舍门口处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用右脚踢被害人孙某某右腿,致其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