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住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2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系邻居。2020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与易某某因门前流水问题产生矛盾,发生拉扯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易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某与易某某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收条、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岳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刑事和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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