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常熟市**镇**宿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常熟市**镇**宿舍区门口,因琐事与舍友何某某发生互殴,将被害人何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鼻部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当事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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