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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施工原因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手推被害人宁某某,被害人宁某某则用铁块砸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头部受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遂使用拳脚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打斗。吴某某见状后上前拉被害人宁某某,在被被害人宁某某打到后则开始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宁某某,致被害人宁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4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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