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雕塑院,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怡芳苑停车场入口处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击打被害人康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康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民警接双方的报警到场处理,将冲突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2020年9月4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康某某电话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康某某2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康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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