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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城**栋**房,工作单位:**科技有限公司。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喻明林,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害人杨某某邀请朋友刘某某一起到本市福田区**酒店二楼**会所喝酒,刘某某叫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起到场;次日1月5日凌晨,因刘某某酒后自己摔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要求杨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赔偿继而引起争执;后陈某某尾随被害人杨某某行至福田区**路**地铁站**出口公交站台附近,双方继续发生争执,陈某某遂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鼻突骨折。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于2020年1月14日被经民警传唤后自行到派出所。

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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