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黄晓锋,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宿舍对面搬卸煤球时,因车辆挡路问题与被害人**镇环卫工人任某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车上的煤球扔在地上,任某某见状则使用扫把戳陈某某的煤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前用双手推任某某肩部,致任某某向后倒摔到地。任某某随即报警,警察在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经鉴定,任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二级轻伤。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7万元,任某某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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