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4〕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因本案于2024年5月1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邻居姚某某因姚某某修建的围栏阻挡排水问题发生口角,后陈某某使用圆头锤击打姚某某的左肩部位,导致姚某某受伤。经鉴定,姚某某的左肩胛骨肩峰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姚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