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日15时许,陈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路** 号住宅小区门岗值班室内上班时,因工作问题与其同事关某某(被害人)发生口角,期间陈某某两次将被害人推倒,致被害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己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民警现场抓获。事后,其家属己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某某是否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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