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 **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贺州市八步区**街贺州**对面**快餐店打包快餐,并把三轮车停到**快餐店门口。因王某某把三轮车停在了顾客进出的过道上面,**快餐店老板陈某某及陈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叫王某某挪车并支付打包快餐费用,王某某不同意挪车,也拒不支付打包快餐的费用,双方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殴打起来,致使王某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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