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廊坊市**局,中共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和赵某甲之子赵某乙在廊坊市**小学**年级**班教室内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家长到校后经校方调解解决。
2018年6月15日,赵某甲的母亲赵某丙来到学校,在**年级**班教室内对陈某乙进行言语攻击,被班主任魏某某阻拦。陈某甲得知后与赵某甲约定于当日17时在廊坊市第十四中学西门见面,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及陈某甲的战友宋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17时许四人到达廊坊市第十四中学西门时发现赵某丙、崔某某在此处等待,陈某甲遂上前与之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赵某甲携带制式97式防爆枪前来,与陈某甲、陈某丙二人发生争执,并向陈某丙方向开枪,致陈某丙右手食指受伤,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上前抢枪并对赵某甲进行殴打,在赵某甲的枪被同事抢走之后陈某甲继续上前追打赵某甲。期间,赵某丙对陈某甲进行阻拦。经鉴定,赵某甲肩部、面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丙手部受伤,陈某丁手部、肘部受伤,赵某丙手部受伤,三人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使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持枪进行行凶的赵某甲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后其在赵某甲已经离开现场且对枪支丧失控制的情况下继续追打赵某甲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甲轻伤的结果与陈某甲在此阶段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陈某甲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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