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111991********,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县街东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单刃折叠刀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刺划,致其身上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级。
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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