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夫妻是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有限公司同事,2020年3月4日在公司上班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规使用手机被谭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用手机拍照导致被公司罚款30元。2020年3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司饭堂遇到谭某某再找她理论,并怒骂谭某某。直至当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到**有限公司门口接朋友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则下车上前去,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某随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击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马上跑回车在后尾箱拿了一条棒球棍追打被害人王某某,追赶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在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棒球棍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手骨、头部等处受伤,后被他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为轻伤二级(右侧尺骨远段骨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50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王某某同意对陈某某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也表示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因工作上的事情与被害人王某某争吵、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2.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3.其认罪认罚,4.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