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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号附**号,现住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成都市东部新区高明镇桅杆村安置小区内,因二人孙女玩耍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手打了谢某某一耳光,谢某某还手去打陈某某,二人在打架过程中均倒地。路人劝阻后,二人再次发生抓扯并倒地,致使谢某某头部、左脚膝盖、肋骨不同程度损伤。谢某某儿子雷某某报警后,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经鉴定,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0日,陈某某、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赔偿谢某某10000元,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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