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妻许某某在自家经营的“某某商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斗,打斗中陈某某用脚将许某某左肩部踹伤,致其左侧锁骨骨折、腰背部烧伤面积达30cm2,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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