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0********,汉族,文盲,福建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6时许,在柘荣县**镇**号**有限公司二楼生产车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被害人孔某某对其制作的一把剪刀进行返工,但孔某某认为其加工的剪刀质量没有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剪刀拍打孔某某的后背,将孔某某的后背戳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64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