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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6日12时许,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辱骂、撕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苗某某头面部,致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睢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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