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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冯某某在凌晨拨打其妻子微信电话而与其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门前见面。二人见面后,陈某某将冯某某带至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组地头处,用滚尺对冯某某进行殴打,致冯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左肋弓周存在损伤及压痛,CT示左侧第6、7、8、9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云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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