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本市站前西路锦江之星宾馆附近碰到前妻胡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一起。朱某某怀疑胡某某与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自己与胡某某离婚,于是冲上前去殴打陈某某,陈某某予以反击,双方互相撕打,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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