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住王滩镇**村**栋**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因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前妻赵某某(纪某某现任妻子)的孩子医药费问题,陈某甲与妻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来到汤家河镇某某村纪某某家后门口,与赵某某、纪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互相殴打,殴打中,陈某甲用拳头朝纪某某面部进行击打,致使纪某某鼻部受伤;纪某某也动手对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纪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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