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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乡**村**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吴桥县**镇“**号”歌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谢某某头部,致其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吴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陈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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