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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别名陈**,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城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02日12时许,安新县三台镇高公堤村“华正包装厂”工人陈**与刘**因工作问题在本厂车间里发生打架,陈**将刘**打伤。经鉴定,刘**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刘**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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