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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廊坊市**局,中共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5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陈某乙之子陈某丁和赵某甲之子赵某乙在廊坊市**小学**年级**班教室内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家长到校后经校方调解解决。

2018年6月15日,赵某甲的母亲赵某丙来到学校,在**年级**班教室内对陈某丁进行言语攻击,被班主任魏某某阻拦。陈某乙得知后与赵某甲约定于当日17时在廊坊市第十四中学西门见面,后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及陈某乙的战友宋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17时许四人到达廊坊市第十四中学西门时发现赵某丙、崔某某在此处等待,陈某乙遂上前与之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赵某甲携带制式97式防爆枪前来,与陈某乙、陈某甲二人发生争执,并向陈某甲方向开枪,致陈某甲右手食指受伤,后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上前抢枪并对赵某甲进行殴打。期间,赵某丙对陈某乙进行阻拦。经鉴定,赵某甲肩部、面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甲手部受伤,陈某丙手部、肘部受伤,赵某丙手部受伤,三人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使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持枪进行行凶的赵某甲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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