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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07国道新乐市南环地道桥西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91.1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陈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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