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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3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办事处中建五局大数据中心工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费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用工地上的钢管将费某某右手及左小腿打伤。经鉴定外伤致费某某左腓骨中下段骨折、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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