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哥哥陈某乙发生争吵并扭打,期间将陈某乙摔倒在地,用手打陈某乙的身体,造成陈某乙胸部胸骨体骨折,经鉴定该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兰溪市公安局香溪派出所调解,9月3日陈某甲亲属支付补偿款28000元,取得陈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家庭纠纷,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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