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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居委会第**连**街,现住该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昌江县**商业街**茶水吧沙发上睡觉时,被被害人许某某叫醒,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斗殴,被旁人阻止后双方离开水吧。双方离开该水吧后又在旁边的**旅租门口的马路上继续斗殴,斗殴过程中陈某某将许某某按倒在地上,用拳头将许某某的鼻子、眼睛殴打致伤,后许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区**路音乐铺子处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经昌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许某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陈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孙志行

                                  检察官助理:郭教聪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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