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五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海南**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海南**设备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志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时强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6日退查,2019年10月2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海南**设备有限公司三楼房间内,因资金问题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罗某某用嘴咬了陈某某肚子一口,陈某某生气就用右脚踢了罗某某的腹部,将罗某某从床上踢到了地上,然后罗某某就自己用头撞击地板,并说要死在陈某某这里。陈某某看到后就去劝说制止罗某某,罗某某不听劝阻,陈某某又再次向罗某某的胸部、腹部踢了几脚。同年6月18日8时许,陈某某叫罗某某起床时,发现罗某某没反应,就将罗某某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罗某某左侧两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赵某某签订赔偿协议,赵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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