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宝安区**街道******队*巷*号*楼,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随手拿起路边电动车上的一把U型锁,把被害人刘某某的头部和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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