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城**组团**栋**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等人在福田区车公庙**KTV**包房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林某某因琐事产生冲突,后陈某某向被害人扔酒瓶、酒杯等导致林某某脸部被碎玻璃划伤,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0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0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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