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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区祁家湾街红星村大陈湾小卖部旁,与陈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扭打。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将陈某甲鼻梁打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陈某甲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6.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社会危险性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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