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栋**楼**室休息时被楼上响声吵醒,随即上楼与**室住户张某某(被害人妻子)隔门发生争吵,并辱骂对方,后陈某某回到家中继续休息。张某某电话告知被害人简某某与陈某某争吵事情经过后,简某某赶回家中和张某某一起到**楼**室门前与陈某某理论。简某某在与陈某某理论过程中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在扭打过程中,陈某某将简某某左腿膝盖处踢伤,简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简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简某某8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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