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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工商街凤鸣台球室独自一人练球,被害人金某某酒后来到台球室,提出和陈某某一起打球,陈某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台球室老板郑湘陵上前解交,金某某推开郑湘陵,拿起一根台球杆击打陈某某头部,陈某某用手挡台球杆,随即与金某某相互抱住对方身体扭打并同时摔倒在地,倒地过程中,金某某右脚踝关节骨折。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陈某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随民警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龙泉派出所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害人金某某先拿台球杆击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用手挡台球杆,并相互抱摔,陈某某没有伤害金某某身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自我保护;金某某在倒地过程中造成右脚踝关节骨折,陈某某亦没有实施伤害其脚踝部位的客观行为,故陈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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