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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住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前夫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撕扯,撕扯中陈某某用手将李某某下体抓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2019年9月19日外伤致其阴囊部损伤属实,其左侧阴囊皮肤创口长达5.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8日陈某某经传唤主动到肖湾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喻某某、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系家庭情感纠纷引发,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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