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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7********,汉族,本科文化,郧西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3时许,郧西县**镇**宾馆院内的住户徐某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该宾馆前台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到现场与徐某某发生冲突和厮打,双方家属也先后参与厮打。在此过程中,徐某某和陈某某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的头、面部等处,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2020年11月11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取得其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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