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租住鄂州市鄂城区**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安排林鹏程驾驶陈租用的货车,在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的中铁北京局五工区拉土方时,货车陷入土坑。陈某某随即寻求上述工区负责人即被害人赵某某的帮助,因协商未果,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扭打。过程中,陈某某挥拳打伤赵某某的鼻部。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同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17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1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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