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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社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在黄石市下陆区**园工地,因同为工地木工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其兄陈某乙,与塔吊工人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陈某乙与被害人黄某某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捡起砖头朝黄某某的头部砸了几下。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2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陈某甲陈某乙共计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1000元。黄某某自愿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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