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张谷英镇**村**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晚19时许,陈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推了张某某一下,张某某左手撑地摔倒在地上。经鉴定,张某某左侧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7日,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6日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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