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均系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村民,两人互为妯娌,平日即因生活琐事存有积怨。2020年2月28日上午,陈某甲与陈某乙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陈某甲在陈某乙家门口持扁担将陈某乙左手打伤。经鉴定,陈某乙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一万元,陈某乙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事后达成刑事和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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