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高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荣某某到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166号曙光酒店601房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商谈工作事项,因意见不合,两人在曙光酒店电梯口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了肢体冲突,打斗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荣某某头部,导致被害人荣某某双侧鼻骨骨合并鼻中隔骨折,左眼部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并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荣某某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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