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绰号:“四某某”,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小学文化,在广州务工。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案发前住址雷州市**。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认定,2018年5月11日凌晨2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尾随麦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进入雷南粉汤店内与被害人涂某某等人打架,后致一人死亡,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持砖头尾随麦某某等人进入粉汤店,但没有动手打架,后来也没有证据证实参与追赶殴打被害人涂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