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来到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号门市,找其前婆婆刘某某讨论孩子抚养费一事发生争执,陈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刘某某右侧手臂受伤。2019年9月16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2月16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补充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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