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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不诉〔202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5*********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有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2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郑轶,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日补查重报。

镇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5月25日21时许,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武某某,和其表弟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喝酒,在此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及经济等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将武某某拉倒以后在武某某的身上踏了几脚,并用木凳和铁灰耙在武某某身上打了几下。案发后,陈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用木凳和灰耙殴打武某某的事实。2023年7月5日,郭塬派出所民警在木凳上提取血液样本一份,提交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3年8月10日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法物证)字[2023]37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送检的木凳上血迹擦拭棉签中检出人血反应及一男性DNA,与陈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07760x10。2023年5月26日至6月13日,武某某在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武某某所受伤为:右桡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脑出血、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伴第一肋骨骨折,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81号鉴定文书鉴定,武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查清陈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撕扯前到底谁持有杀羊刀,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证由侦查机关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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