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白银市**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继武,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5时许,白银市**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工程技术部经理陈某某、工程部经理王某某等人在白银区**路**门前管廊施工现场,因阻止白银**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吊装燃气管道,与对方企业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与对方企业吊车司机金某某推搡时,致金某某从吊车操作平台坠落受伤。经鉴定,金某某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白银市**公司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刑事赔偿和解,金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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