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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06日,罗某某和张某甲在盘州市**乡财政所门口因索要工钱发生拉扯,张某甲电话告知张某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俞某某、张某乙得知后赶到现场并与罗某某发生打架,将罗某某打伤,经鉴定,罗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15日,双方已达成和解,陈某某、张某乙、俞某某全额赔偿罗某某60万元,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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