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保险业务员,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祁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无端议论李某某丈夫去世未摆酒,与李某某在**镇“水岸花城”的马路上发生纠纷,在相互撕扯过程中,陈某某用手将李某某推倒在地,李某某双手着地后受伤,致李某某双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8日,经祁阳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损失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亲属纠纷引起,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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