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接水管的事情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致王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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