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吴某某在绥阳县**镇**村与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某某、吴某某对蒋某某实施殴打,致蒋某某受伤。经鉴定,蒋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陈某某、吴某某赔偿蒋某某医疗费共20000元,取得了蒋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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