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街道**村**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朱(俩兄弟)与被害人贺某某均系茶陵县**街道**村*组村民。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贺某某到谭某某的商店棋牌室找刘某某(组会计),要求解决与邻居有争议的前坪权属问题,为此与刘某某发生口角。正在打牌的谭某某、陈某某、陈某朱等4人嫌贺某某、刘某某俩人干扰打牌,谭某某便出言让他俩到外面去解决问题,贺某某便先后二次将牌丢在地上,为此陈某某、陈某朱先后与贺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贺某某先拿起一张凳子砸向陈某某(吓唬),陈某某避让,凳子砸在牌桌上。为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朱与贺某某相互殴打。期间,陈某某、陈某朱分别拳击贺某某胸腹部,陈某某一脚踹在贺某某左大腿与盆骨结合处,贺某某当场倒地。后由120急救车送医治疗。
经鉴定:贺某某外伤所致4-7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朱一次性赔偿贺某某损害费9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贺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接报案回执、到案经过、茶陵县中医院病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朱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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