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1********,土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城西区五四西路**足道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刁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刁某某面部、头部。经西宁市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宁西)公(刑)鉴(法伤)字【2020】102号伤情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刁某某鼻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头部浅表损伤、左侧筛骨纸板骨折、双眼结膜下出血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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